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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申即享!加氢站最高500万元!安徽发布2023新兴产业专项资金补助通知!

时间:2023-05-18     【转载】   来自: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月7日,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2023年度省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补助类事项“免申即享”的通知》,其中提到:

  对建成投用的日加氢能力1000公斤及以上(对应用于工业用等特殊场景的撬装站和氢燃料电池船舶场景的加氢站,日加氢能力300公斤及以上)、500公斤及以上的加氢站(对应用于工业用等特殊场景的撬装站和氢燃料电池船舶场景的加氢站,日加氢能力100公斤及以上),按加氢站(撬装站)固定资产(不含土地价款)投资的50%给予补助,每站分别最高补助500万元、300万元,省、市(县、市、区)按照1:1比例分担。

支持新兴产业发展政策条款(免申即享补助类)

  一、支持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提质扩量增效若干政策

  (一)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技术创新工程

  1. 支持方向

  新能源汽车领域:

  (1)整车

  多能源动力系统集成技术、整车智能能量管理控制等技术;纯电动汽车底盘一体化设计和制造技术。

  (2)关键零部件

  高强度、轻量化、高安全、低成本、长寿命的动力电池;高安全动力电池、电池安全预警、动力电池成组一致性工艺;固态电池技术,钠离子、铝离子等新一代动力电池技术;驱动电机及电控产品技术,电驱动总成批量制造生产工艺与高效检测等技术;燃料电池电堆、燃料电池系统及其关键部件。

  (3)大功率超快充、无线充电、智能充电、充电安全等关键技术。

  智能网联汽车领域:

  (1)复杂环境融合感知、智能网联决策与控制、信息物理系统架构设计等关键技术;

  (2)环境感知、V2X通信、人机交互、集成控制、智能座舱等智能汽车关键零部件;

  (3)毫米波雷达、激光雷达、基于人机交互的车载智能终端模块、集成控制器和智能控制执行器等。

  2. 基本条件

  (1)项目符合2023年度支持方向。

  (2)项目实施单位为省内独立法人企业,或由省内独立法人企业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或高校院所组成的创新联合体。

  (3)项目实施单位围绕申报方向已取得至少一项行业领先的研发成果,并实现产业化或具有较好的产业化潜力。

  (4)项目启动时间不早于2021年1月1日。

  (5)项目实施单位此前已牵头承担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技术创新工程同一细分方向项目、尚未验收的,不予支持。

  3. 绩效目标

  新能源汽车领域:

  (1)完成研发投入不少于1000万元。

  (2)完成产业化阶段对应设备投入不少于5000万元。

  (3)项目实施周期内提交与研发内容相关专利申请获得受理数量不少于3项。

  智能网联汽车领域:

  (1)完成研发投入不少于500万元。

  (2)完成产业化阶段对应设备投入不少于3000万元。

  (3)项目实施周期内提交与研发内容相关专利申请获得受理数量不少于1项。

  4. 支持标准

  对经审核认定的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给予承担单位投入最高20%的补助,单个项目省级补助金额最高1000万元。

  (二)支持经营模式创新

  1. 基本条件

  (1)项目实施单位为省内新能源商用车、专用车等生产企业。

  (2)2022年1月1日以来,通过长期租赁、联营线路、共建共营等方式,与市、县(区、市)创新合作开展的经营模式。

  (3)运营情况良好。

  2. 绩效目标

  (1)投入运营新能源商用车或专用车超过10辆。

  (2)经营时间超过6个月。

  3. 支持标准

  支持新能源商用车、专用车等生产企业通过长期租赁、联营线路、共建共营等方式,与市、县(区、市)开展经营模式创新。每年评选5个左右经营模式创新示范案例,省级对每个案例给予500万元奖励。

  (三)支持加氢站建设

  1. 基本条件

  (1)项目实施单位为省内企业。

  (2)2022年1月1日以来,建成投用的日加氢能力1000公斤及以上(或用于工业用等特殊场景的撬装站和氢燃料电池船舶场景的加氢站,日加氢能力300公斤及以上)、500公斤及以上的加氢站(或用于工业用等特殊场景的撬装站和氢燃料电池船舶场景的加氢站,日加氢能力100公斤及以上)。

  2. 绩效目标

  具备对应加氢能力并投入运营。

  3. 支持标准

  对建成投用的日加氢能力1000公斤及以上(对应用于工业用等特殊场景的撬装站和氢燃料电池船舶场景的加氢站,日加氢能力300公斤及以上)、500公斤及以上的加氢站(对应用于工业用等特殊场景的撬装站和氢燃料电池船舶场景的加氢站,日加氢能力100公斤及以上),按加氢站(撬装站)固定资产(不含土地价款)投资的50%给予补助,每站分别最高补助500万元、300万元,省、市(县、市、区)按照1:1比例分担。